石毕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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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介绍
个人简历
石毕凡,安庆市人,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,硕士研究生导师,主要讲授法理学、法律方法论、法治与宪政理论等课程。1990/07-1992/08安徽省宿松县枫驿中学任教;1992/09-1995/06四川大学历史学院学习,获硕士学位;1995/07-1998/08四川大学出版社人文社科编辑;1998/09-2001/06南开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习,获博士学位;2001/07-至今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。期间参加教育部举办的“法理学课程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”。2011/09-2012/08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。教学与课程法理学法理学研究法律方法论(二)著作类(包括著作题目、出版社名称、出版年份三项)《近代中国自由主义宪政思潮研究》,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。(三)教材类《法理学导论》副主编,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。(四)项目类1.主持浙江省社科联重点课题“网络时代表达自由的管制及其界限”(08Z02),已结题。2.参与国家“211工程”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“转型期法治的理论、制度与实证研究”的子课题,公开发表论文两篇。3.“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哲学(985)”的院内子课题:“寻求法治秩序的进路——古典法家与新法家思想的现代阐释”。4.浙江大学文科教师教学科研发展专项项目:“司法裁判中的逻辑与修辞”。论文《修辞论证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——以“于欢案”两审判决为例》即将公开发表。所获荣誉1.2008年荣获浙江大学“优秀班主任”2.2011年被评为浙江省法学会优秀工作者3.2013年获黄乾亨教授奖金4.被评为中国民主同盟浙江省委员会2013—2014年度先进盟员研究领域
法理学—法哲学法律方法论法治与宪政理论传媒法"法理学、法律方法论、法治与宪政理论、传媒法。"近期论文
1.《“泸州遗赠案”的利益衡量方法透视》,载《河南社会科学》2016年第4期。2.《法家之“法”的实证主义品格及其现代阐释》,载《浙江社会科学》2014年第10期。3.《政府管制与媒体自律的平衡——以广电总局对“选秀节目”的限制为例》,载《法治研究》2015年第1期。4.《宪政建设与公民监督权之保障》,载《岳麓法学评论》第10卷,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。5.《诽谤、舆论监督权与宪法第41条的规范意旨》,载《浙江社会科学》2013年第4期;6.《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沈钧儒的司法改革思想探析》,载《嘉兴社会科学》2013年第3期(获嘉兴市纪念沈钧儒先生学术研讨会征文一等奖);8.《人肉搜索、王菲案与隐私权保护的实证分析》,《浙江社会科学》2011年第8期;9.《舆论监督权的权利属性及其规范效力》,载《新亚洲论坛》(第五辑),韩国首尔出版社2012年8月版;10.《政府信息公开与第三方隐私保护的利益衡量》,载《东北亚法研究》(韩国)2012年第6期;11.《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——以“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”为例》,载《现代法学》2008年第3期;12.《历史性妥协的瞬间:近代中国移植西方宪政之最后尝试》,载《社会科学战线》2004年第4期;13.《近代中国立宪主义思潮的演进》,载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03年第2期。人大复印资料《法理学•法史学》2003年第8期转载;14.《开启理性司法之门:对清末司法改革的程序正义解读》,载《浙江社会科学》2003年第6期;15.《国民党统治时期自由主义法治思潮初探》,载《浙江学刊》2003年第5期。人大复印资料《中国现代史》2004年第4期转载;16.《孙中山“五权宪法特质之我见》,载《学术研究》2001年第2期;17.《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与人格权保护之强化》,载林来梵主编:《法律与人文》,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;18.《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“宪法草案案”的宪政模式辨析》,载《公法研究》第1辑,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;19.《“期成宪草”与“五五宪草”、西方代议制分权政体模式之比较》,《广东社会科学》2001年第3期;20. 《论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人权派的宪政观》,载《安徽史学》2000年第4期。1. 中国法学会“宪法学研究会”理事2. 浙江省法理学会常务理事3. 民盟浙江省委法律委员会委员4. 民盟浙江省委参政党理论研究会委员5. 浙江省朗铭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相关热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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