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昊
近期热点
资料介绍
个人简历
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(院聘),博士生导师。清华大学法学博士,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。曾任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、法学院院长助理。兼任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理事,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理事、副秘书长,《中德私法研究》编委。2008年度北航蓝天新秀,2012年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,2014年度被评为2010级本科校级优秀毕业设计指导教师,2015年度被评为校级优秀硕士论文指导教师(两篇)。2005-2008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(其中2008年4月,在奥地利科学院欧洲损害赔偿法研究所访问);2002-2005,清华大学法学博士(其中2004年6-11月, 在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访问);1995-2002,北京大学法学本科、硕士。2008年5月开始任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。2010年6月晋升副教授。2019年7月晋升博士生导师。2020年12月晋升法学院院聘教授。研究领域
民商法、德国私法、比较私法、法律与科技等""近期论文
“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其处置模式——以美国法为中心”,载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5年第5期,第57-69页\r\r“英美法上的好撒马利亚人”,载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4年第4期,第58-81页\r\r“中国大陆地区高龄监护制度简论——制度、现状及未来”(与刘航麟合作),2013年4月26日台湾大学“东亚高龄化的相关法学议题”学术会议论文(载黄诗淳、陈自强主编:《高龄化社会法律之新挑战:以财产管理为中心》,新学林,2014年1月,第317-343页)\r\r“德国给付不能理论的重构”,载《民商法论丛》第52卷,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版,第484-530页\r\r“大陆法系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”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13年第1期,第72-91页\r\r“法国危险责任的生成与演进”,载《比较法研究》2012年第4期,第86-98页(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2012年第11期转载,第92-102页)\r\r“动产占有的推定效力——以《德国民法典》第1006条为借鉴”,载《清华法学》2011年第3期,第123-141页(与庄加园合作)\r\r“论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的变革”,载《研究生法学》第26卷第1期(总第95期,2011年2月),第18-26页\r\r“德国给付障碍法体系的重构——以‘义务违反’为中心建构的新的给付障碍法体系”,载《王家福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六十周年暨八十寿诞庆贺文集》,孙宪忠主编,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,第324-342页\r\r“德国危险责任体系的生成与演进——兼及我国危险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”,载《私法研究》第9卷(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)\r\r“德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成文化”,载《清华法学》2010年第2期\r\r“对《民法通则》中的民事能力制度的反思”,载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》2010年春季卷,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(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2010年第9期转载)\r\r“德国新债法中附随义务的构造”,载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09年第5期(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2010年第1期转载)\r\r“从过错推定走向无过错——从德国经验看中国雇主责任立法模式的选择”,载王利明主编《判解研究》2009年第3辑(总第47辑,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9月版),第30-54页\r\r“论侵权法对一般财产利益的保护——以德国经验为背景”,载于梁慧星主编《民商法论丛》(第42卷),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版,第178-219页\r\r“危险责任立法研究”,载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后论丛》(第四卷)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版\r\r“论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的效力”(与宋刚合作),载《山西大学学报》(哲学社会科学版),第31卷第2期(2008年第2期),第127-131页\r\r“德国专家责任的建构”,载《华中法律评论》第1卷(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)\r\r“德国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与历史变迁”,载《私法》第12卷(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)\r\r“德国侵权行为违法性理论的变迁”,载《中德私法研究》2007年第3卷(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)\r\r“违法性与过失判断的一元化是种共通的趋势——对于敏教授评论的两点回应”,载《中德私法研究》2007年第3卷\r\r“债权让与中的优先规则与债务人保护”,载《法学研究》2007年第1期(与李永锋合作)\r\r“物权法背景下的不动产登记法”,载《清华法学评论》第1卷(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)\r\r“建构动态的侵权归责体系”,载《法制与和谐社会建设》(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)\r\r“论英美侵权法中过失引起的纯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规则”,载《比较法研究》2005年第5期(人大报刊复印资料《民商法学》2006年第1期转载)\r\r“不实陈述的民事责任研究”,载《民商法论丛》第31卷(梁慧星主编,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)\r\r“论纯经济上损失”,载《民商法论丛》第28卷(梁慧星主编,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)\r\r“异议登记制度研究”,载《中国房地产法研究》第二卷(蔡耀忠主编,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)\r\r“论我国《海商法》中海上保险合同主体制度的修改和完善”,载《海商法研究》总第四辑(郭瑜主编,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)。兼任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、北京市法学会理事、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、北京市中周法律应用研究院理事兼秘书长、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会理事、《北航法律评论》主编、《中德私法年刊》编委。标签: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
相关热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