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鹏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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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介绍
个人简历
教育背景郑州大学法学学士(1996);北京大学法学硕士(2000);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(2003)工作经历1996-1997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工作2003-2008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2006-2008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9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访问学者(2004)瑞士弗来堡大学访问学者(2007)研究成果论著及编著:《民法总论》(副主编教材)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10年4月第二版。《不动产登记法》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11年10月第一版。合著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》,法律出版社,2016年2月第一版。《事实行为的基础理论研究》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6年3月版。《物权法的基础与进阶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16年3月第一版。译文:“隐私无价——对波斯纳经济学理论的回应(【美】爱德华.J.布罗斯坦著)”,《私法》2011年第9辑第2卷;“隐私有价吗?——Posnervs.Bloustein(【美】理查德.A.波斯纳著)”,《私法》2011年第9辑第2卷。荣誉奖励《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》获第5届“胡绳青年学术奖”提名奖近期论文
论文:“物权法之形式主义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”,《中外法学》2004年第1期;“论物的损坏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联——一种功能主义的诠释”,《法律科学》2005年第1期;“论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”,台湾《月旦民商法》第8期;“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——评《物权法草案》第二章”,《中外法学》,2006年第1期;“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”,《比较法研究》2006年第2期;“体系化视角中的物权法定”,《法学研究》2006年第5期;“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——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”,《中国法学》2006年第6期;“有公法目的之财产行为的法律属性——以公务悬赏为分析对象”,《财产法暨经济法》第8期,台湾财产法暨经济法研究协会出版,2006年12月;“论法律行为解释与解释规则”,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》2007年第6期;“善意取得的一体化及其限度——一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”,台湾《月旦法学杂志》第146期,2007年7月;“民法中的物”,《法学研究》2008年第2期;“《法学研究30年:民法学》”,《法学研究》2008年第3期;“不动产登记簿的制度建构”,《法律科学》2009年第5期;“事实行为的基本规范”,《法学研究》2010年第1期;“另一种物权行为理论——以瑞士法为考察对象”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10年第2期;“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定位与展望”,《法学》2010年第5期;“民法中的财产权竞合规范——以优先规范为中心”,《法学研究》2010年第5期;“再谈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”,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1年第4期;“论目的意思独立的事实行为”,《法律科学》2012年第3期;“民法中典型事实行为的规范关系”,《法学》2012年第4期;“经济效用与物权归属——论物权法中的从附原则”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12年第5期;“债权与物权在规范体系中的关联”,《法学研究》2012年第6期;“法律事实的意义辨析”,《法学研究》2013年第5期;“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件”,《当代法学》2013年第6期;“占有行为的规范分析”,《法律科学》2014年第2期;“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”,《中外法学》2014年第2期;“对准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解读”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14年第2期;“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”,《法学研究》2014年第4期;“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解释论”,《法商研究》2014年第6期;“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”,《法学家》2014年第5期;“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”,《法学》2014年第3期;“整体统一内部分设”,《国土资源报》2014年8月6日;“明晰权责范围确立奖惩依据”,《中国国土资源报》2014年10月21日;“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建设很有必要”,《中国地产市场》2014年11期;“法律行为的类型化”,《月旦民商法杂志》,第46期2014年12月;“论现实存在与物权行为的无关联性”,《法学》2015年第1期;“先抵押后租赁的法律规制”,《清华法学》2015年第2期;“合法行为的规范体系问题”,《财经法学》,2015年第3期;“正确认识土地承包经营权,为统一登记服务”,《华北国土资源》,2015年第4期;“便民的不动产登记程序”,《中国不动产》,2015年5期;“物上之债的构造、价值和借鉴”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2016年第1期;“不动产登记客体的内涵”,《中国不动产》2016年2期;“无效行为转换的法官裁量标准”,《法学》2016年第2期;“简政放权:《细则》的重要目的”,《中国不动产》2016年5期; 相关热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