祁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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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介绍
个人简历
学历情况:1991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;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进修结业,同时以访问学者身份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 。2014年在北京大学EMBA班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并结业。工作简历1991年——1994年历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、审判员;1992年——1993年任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业余法律大学讲师 ;1994年——2000年在通辽市律师事务所任律师 ;2002年至今任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教师。2009年至今在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任律师。其他工作:1999年在所承办的故意伤害案件中,提出假想防卫的辩护观点被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采信,该案例作为典型案例被刊登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》第20期作为指导性案例;并被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的《刑法学教程》所引用。1999年10月1日《合同法》颁布施行后,通辽市地区首例涉及代位权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,有关于代位权的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采信。2006年担任通辽市“依法治市”讲师团讲师。200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班进修结业,同时以访问学者身份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 。2007年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法专业委员会理事。2011年任通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。2011年创办国内首家民事法律诊所网站。2012年组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接待处。2012年组建通辽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法律维权中心。2012年任通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2013任中国民主促进会内蒙古民族大学支委宣传委员。2014年在北京大学EMBA班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并结业。2014年组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实践教学基地(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)。2015年组建内蒙古民族大学实践教学基地(住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)。2016年6月,组织筹建内蒙古通辽市司法局蒙汉双语律师培训基地,得到通辽市司法局,自治区司法厅,自治区政府的关注。研究领域
民商经济法""近期论文
1、《论惩罚性赔偿制度》,载《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2007年2月第1期。2、科尔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启示3、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4、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相关问题的探讨5、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6、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——从企业法归属角度分7、浅谈民法、商法、经济法的定位8、论惩罚性赔偿制度9、浅谈死刑复核制度 相关热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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